一、产品条款表述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
(三)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四)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五)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六)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
(七)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八)条款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九)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十)条款中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十一)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十二)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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