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示范性条款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 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通知》制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其中下划线“”为可修改内容,“**”为自主确定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本条款保障水稻生产期内的生 产成本损失。如在本示范性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则以拓展保险金 额附加险的形式单独报备产品,但增加后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水稻的 每亩实际价值。
总 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水稻种植户、水稻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与水稻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345下一页共9页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_中国社保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社保相关知识 ,请持续关注中国社保网。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水稻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_中国社保网”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18971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
2019年社保统归税务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社保巨变!2019年1月1日已实施,各行业要当心了!...[查看全文]

【中国社保网编辑按】五险一金是什么?相信每位刚入职的新员工面对复杂的社保体系都是一头雾水,人事经理时常被员工一些幼稚的问题问得不耐烦,本地宝办事易频道为您整理出...[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