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税务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按照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55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30元、154元、6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30元、132元、88元。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3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统一全省个人缴费标准。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各地不得强制要求连续缴费并补缴往年费用。2023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80元。2023年全省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10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5元。
(三)合理调整新生儿缴费期。原则上,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按照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属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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