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关系接续()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单位
申请条件
(一)本省户籍且在杭就业参保的人员;
(二)需办理归集的本地户籍人员;
(三)外省户籍已在杭就业参保,且在杭首次缴费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四)在正常缴费已满10年(一般账户),在外地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需办理归集的外省户籍人员;
(五)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及期限
1.现场受理申请,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参保人员,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养老关系及养老保险基金。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金及养老关系《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请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注: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军人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
(二)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一份。
注意: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按照人社部经办口径,法律文书需要在一次性补缴行为前出具。
2.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存在“失地补缴”、“政策性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趸缴”等的,转入地不予接收。
跨省转移
从2023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应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地址: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进行申请。跨省转移接续业务需通过平台系统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实施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办理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将不再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原有的各类网上办事、掌上APP等途径也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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