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未满退休年龄
适用范围:申请职工基本费。
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
2、与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符合规定的补缴期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申请补缴,视为当年应缴未缴补缴;跨年应缴未缴补缴时,申请人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4、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当年度缴费中断,可在次年3月底前补缴。
办理方式
1、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其中: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窗口受理;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尚未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已与该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当前申报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窗口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就近申请。
注意: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时间。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
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区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申请材料:
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杭州市区为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申请时应填写《杭州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一次性补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表格如有变动,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为准)
2011年7月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的次月起申请一次性补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申请时应填写《杭州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一次性补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上述所提市区均不含临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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