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一家管理咨询公司被爆出全体因未回复群内消息导致全员被罚款200元的消息。
网络传出的截图显示,在一个公司内部聊天群内,相关人员发布处罚消息称:鉴于2023年1月10日17:56分在公司群内发布放假通知后,全员2小时内无回复,即违反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将进行惩罚,全员罚200元。“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共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2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处罚是根据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的。那么,企业这种依照“家法”进行罚款处罚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自主用工权,必然具有一定的处罚权,也可称为惩戒权。
企业的处罚权最早的规定为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条例列明了处罚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为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即罚款。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行政处分转化为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行使处分权,如警告、记过、调岗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般通过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呈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即罚款,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已然没有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和理论上均认为对员工罚款,实质上是企业对员工财产(工资)的单方剥夺,而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自然企业不享有“罚款”主体资格。
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几种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法律责任,均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罚款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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