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中院对一起女子怀孕因病无法到岗遭公司降薪的案件作出判决。2023年,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怀孕,于2023年1月因羊水过少等原因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周。
朱女士申请1周病假并提供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至4000元。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给付朱女士各项损失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其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保等。该公司不服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辞退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根据一定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要辞退的话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而孕妇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员工,如果企业要辞退的话都会有什么补偿呢?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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