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按以下规定:
1.门诊医疗费用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
(2)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
一个结算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30万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3.大病保险:
报销范围:住院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住院最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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