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需要办理补缴。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核定表》和劳动合同,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
未在次年4月30日前申请补缴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历年中断补缴。需要提供:1、《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核定表》; 2、根据情形提供以下任一材料: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办公地址、时间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 33-36号窗口
办公时间:(双休日安排值班)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清吟街123号)1号-6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时间
办公时间: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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