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以来,单位因效益不好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后,单位也一直未。张某辞职后,其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呢?
2011年8月11日,张某到烟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从事焊接工作。2014年8月前,公司为全体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以来,因经济效益不好,公司一直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28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10级。2016年9月1日,张某辞职。
但在工伤待遇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以“等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再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伤待遇。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53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第37条的规定,张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公司欠缴张某受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故应全额承担张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时,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10级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公司欠缴张某2014年9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费,上述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全额承担。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待遇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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