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时年61岁的唐阿姨入职东莞市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成为一名环卫工,在清溪镇片区负责清洁工作。
当年4月8日,她在收集清运垃圾时,不慎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导致骨盆挤伤,经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实业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唐阿姨诉该公司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就业补助金、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
掉入垃圾斗中 诉东家赔偿13万余元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
2015年4月8日,原告由被告安排在清溪镇一个市场旁的垃圾站收集清运垃圾时,掉入垃圾场的垃圾斗内,骨盆被垃圾斗下面的压缩机挤伤,导致骨盆、左下肢及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原告先后被送至清溪医院、东莞市中医院治疗,两次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均未支付。
东莞市社保局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上述受伤事故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鉴定书,认定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
据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同时包括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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