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生育保险哪些情况不能报销?
株洲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年度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由于拒绝采取避孕节育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交通、医疗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一切费用;
(四)按照计划生育法规,因医疗造成的生育、终止妊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并发症,应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五)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一切费用;
(七)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一切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法规范围和标准的其他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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