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重工公司的焊工,2014年9月25日,梁某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双眼挫伤,双眼神经损伤。
2014年10月10日,公司为梁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缺少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梁某提交了肥西交警大队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未载明对方肇事者,也未划分事故责任;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做出了工伤中止决定,要求提供“证明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占主要责任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梁某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了一份“申请”,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要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做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复议诉讼】梁某于2016年5月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法院作出了维持“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可以推定伤者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没及时报警,导致沿线视频监控已过保存期限,记录不了事故真实情况,不能认定梁某在事故中负何种责任,故不能认定梁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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