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业的车间职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烟民”,工作之余喜欢躲到车间的角落与同事们一起抽几根烟,聊聊天。然而,随着2017年3月1日,本市最严禁烟令开始实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确职工不得在有屋顶遮盖的区域吸烟,包括车间内。
虽然公司规定不得在车间内、办公室和有屋顶的地方吸烟,但老唐与同事们很快找到了替代处———公司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这里吸烟既不违背相关规定,离车间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时赶回。在一个工作日的上午,老唐来到车间后门准备吸上一根烟时,不远处一辆公用商务车向停车区驶来,在避闪不及之下,老唐被该车撞倒。在经过医院的确诊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老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的责任,为他进行赔付。但是,公司却认为,老唐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吸烟,本就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其受伤行为与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工伤认定僵持不下。
案例分析
在认定老唐的受伤是否为工伤前,我们应该首先判断他的受伤行为是否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7种情形。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看起来,老唐的情况似乎不属于这7种法定情形中的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老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同时,由于受伤地点位于公司厂区内,虽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点,但是否可以视作为工作地点的延伸?何况,该企业也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之际不准外出吸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老唐是因为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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