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阶段性支持业务办理通告
根据《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3〕45号)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南金管规〔2023〕2号)等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现就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相关业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缓缴的,可企业部分与职工个人部分全部缓缴,也可企业部分缓缴,职工个人部分正常按月缴存,具体缓缴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3 年 6月至 2023 年 12 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 2023 年 12 月。
(三)申请材料
2023年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恢复缴存和补缴相关事宜
1.恢复缴存
(1)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申请终止缓缴,恢复缴存。
(2)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3)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申请缓缴的,按照我市正常的缓缴业务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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