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 身份证,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二)证明资料
1. 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2.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保险金证明,其中,凭银行存折领取的提供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储蓄卡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5.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应提供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职工配偶及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3. 夫妻关系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本证明。
4.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5. 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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