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3〕45号)等要求,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支持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继续执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辽直房资字〔2023〕14号),实施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相关。
(二)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该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二、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且按相关法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正常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当场一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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