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的通告》(建金〔2023〕45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服务稳增长保民生四条的通告》(冀建综函〔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相关法规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填写《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方案》,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缴存企业可到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或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网厅申请办理阶段性缓缴。各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在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四、阶段性支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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