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本市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困难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至2023年12月。
三、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
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法规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通告》(国统字〔2017〕213号)、《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统局关于〈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法规〉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确定。划型发生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四、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3年度在本市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
(二)2023年1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承诺缓缴期满及时补齐缴费。
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申请表》(附件2),提交申请缓缴上月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并加盖公章。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法规不需要核算《利润表》的企业或暂时无法提供《利润表》的企业,可进行书面承诺后(附件3),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二)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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