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王某于某天下午根据工作安排,从深圳公司前往广州工厂送货,在到达工厂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业人士详解:此条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指职工不在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工作安排被单位指派到外从事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中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等;“事故”包括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事故类型。
此案中,王某外出前往工厂送货,是受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行为,其在卸货时不慎从车上摔下,确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所述,此案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时,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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