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是劳动者自行补缴社会保险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中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应否予以受理呢?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用而引发的垫付款纠纷,经苏州中院二审结案,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姜某某68425元。
原告姜某某于2007年进入被告某电力公司工作,被告某电力公司未给姜某某缴纳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6年3月31日,相关部门发出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载明姜某某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92890元,其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为68425元,个人应负担部分为24465元。2016年4月7日,姜某某自行缴纳了上述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赔偿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姜某某自行补缴了其在被告某电力公司工作期间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包含应由某电力公司负担的68425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劳动关系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垫付款关系,相应款项理应由某电力公司支付给姜某某。
法官点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予受理就心存侥幸,而应当积极、主动的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实践中存在很多劳动者面临即将退休,为了能够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得不自行垫付全部社保费用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劳动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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