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9日,合肥经开区某粘合涂层材料公司涂布车间一名员工使用乙酸乙酯溶剂清洁时,产生强烈刺激性气体,致使赵某、夏某、张某、叶某四名员工发生头痛等状况,诊断为:有毒气体中毒。
2015年6月9日,某材料公司为四名员工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赵某、夏某、张某、叶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员工在单位车间工作时接触有毒化学物品中毒,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造成,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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