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6日14时40分左右,合肥经开区某住宅工业公司的铲车工施某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受伤,诊断为:头部外伤,鼻挫伤,上唇挫伤,左侧第1-4、6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双肺挫伤,左外踝骨折,右上臂神经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5年1月28日,施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劳动局受理后,向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施某某是上班时早退、擅自离岗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施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判断此类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且职工提前下班,虽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此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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