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三次遭遇工伤。第一次、第二次受伤,我分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第三次构成八级伤残。因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先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公司以我属于工伤复发,而其以前已经给付过相关待遇为由,拒绝向我再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曾晓晓
曾晓晓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再次或多次发生与工伤复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复发是工伤职工原来的伤情再次产生,而工伤多次发生是员工又发生了新的伤情。正因为如此,在给予待遇时不能混淆。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员工出现多次工伤,若以后的伤残等级小于或等于第一次的伤残等级,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在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只能按第一次伤残等级的对应标准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复享受。若以后的伤残等级大于第一次的伤残等级,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的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按最高伤残级别计算,即可以升级待遇。但是,原来已经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抵扣。
与之对应,公司在你遭遇第三次工伤后,基于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既应当对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工伤待遇,也应当按照八级伤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则应当按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公司已按十级伤残支付部分可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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