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东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建筑工人上班时发生工伤,其所在的建筑公司未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由此产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需由该公司承担。
2023年8月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约定从事路面施工工作共5天。8月11日,黄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因雨天路滑不慎摔伤。10月14日该建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获认定。2023年1月19日黄某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
2023年8月12日,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丰法院,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工伤赔偿款161498元。
庭审时,深圳某建筑公司称,黄某所提出的主张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建筑公司予以协助。
法院认为,黄某的损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应由该建筑公司向经办机构申领政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黄某于2023年10月14日认定工伤,2023年10月14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黄某因工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143371元,依法应由该建筑公司支付,扣除其已支付的50446.3元,还应向黄某支付92924.7元。
法官表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黄某2023年8月11日发生事故,于2023年10月14日才申请工伤认定并认定工伤,其2023年10月14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于2023年1月19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于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该两项是在2023年10月14日之后发生的,可依法向相关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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