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惠邕保报销范围
参保时间:
2023年04月20日0时-2023年06月02日24时。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生效日期2023年06月03日0时、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3年06月02日24时
保费:
79元/人/年
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保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一)保险责任
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1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6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7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5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60%;
(2)特殊人群: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65%,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75%;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55%,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65%;
(3)既往症人群: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4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5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3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4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参保人同时涉及特殊人群和既往症的,按照最高赔付比例计算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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