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
一、什么是工伤复发?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二、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第三十八条、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法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等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三、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若干问题》(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法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其它问题
工伤职工与遭受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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