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告: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法规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2、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调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严格按照《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要求,规范填写,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公积金中心核定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在同一月度办理。当年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3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按照统计局公布南昌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12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法规,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单位性质为非机关、事业类的缴存单位可于2023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类缴存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中心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业务办理模式,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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