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指南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
申请材料:
签约时所提供资料:
①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还贷卡(须为借记卡)或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有共同提取人的还需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借款人及所有共同提取人一并到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委托协议。
注意事项:
(一)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二)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2分余额)。
(三)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办理期限:
提取资料符合相关法规的,当场办结;不符合相关法规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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