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自2014年2月27日起被浙江宁波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上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无论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食品有限公司都没有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曹某于2017年5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3月2日,曹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要求食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三方因为工伤待遇按照上海还是宁波的标准支付发生分歧。协商无果后,曹某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曹某称由于食品公司未在上海市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应由食品公司按照上海市的标准支付本人工伤待遇。
而劳务派遣公司和食品公司则辩称,曹某经劳务派遣至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工作地点在上海,但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曹某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宁波, 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宁波市标准为曹某支付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跨地区劳务派遣劳动者受伤,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食品公司未为曹某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曹某无法按照上海市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因此,两家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海市标准支付曹某相应工伤待遇。
焦点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 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曹某的实际用工地在上海, 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应在上海为其缴纳社保费,曹某发生工伤后可按照上海市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则应由上海市的用工单位即该食品公司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并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双方均未履行办理社保和缴费义务,导致曹某不能获得工伤待遇,两家公司应按照上海市标准连带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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