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缴申请。参保向所在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并对生产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作出书面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提出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2.缓缴确认。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缓缴审批,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申请缓缴。各市州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部门。
3.待遇处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补缴费款。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及时提醒企业补缴,做好费款补缴工作。上述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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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甘肃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和《承诺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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