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武汉人社
5月26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加大纾困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有关政策的公众指南》,包括一次性就业补贴、降费率、缓缴方面的政策。
6月13日(昨天),武汉人社联合武汉税务共同出台关于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其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于在我市缴纳三项社保费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采取批扣方式缴费的,可选择暂缓预存。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
对于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已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免审认定”。
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未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可线下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定向阶段性缓缴政策。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六、待遇处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通知》原文请点击此处。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资料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整合:汪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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