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员工虽然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伤,因此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为了解决工伤事宜,现本案争议的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主张因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签订而免除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失公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23年6月16日,于某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微信和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2023年10月20日,于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于某未到天津某科技公司处工作。2023年12月16日,天津某科技公司与于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天津某科技公司分别给付于某医药费6000元,一次性受伤补助金和误工费15000元。双方均未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3、2023年12月16日,天津某科技公司与于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后于某一直未到天津某科技公司工作。
4、于某认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7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26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终666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26元。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由于单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相应全部工伤责任和赔付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既是保护劳动者,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未再次到岗,双方如对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赔付等事宜进行协商,建议单位一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事宜。如果单位签署的工伤补偿协议未明确劳动关系终结的问题,有可能导致此后劳动者再次主张劳动关系项下其他诉求。
【劳动者提示】
1、如果发生工伤,单位原则上应该垫付相应的医药费,但如单位胁迫签署一揽子补偿协议,即进行工伤私了,如此后治疗的费用远高于协议补偿金额,员工有权依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
2、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此时劳动者应当尽快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怠于申请,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后至一年之内自行申报工伤,一旦认定了工伤,则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等级赔付等则可确定,此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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