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入选2023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纺织公司员工。2018年7月9日,周某某在下班途中与案外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误工费等相关费用。2018年10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周某某的伤残等级符合十级。
2019年4月19日,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裁决后,该纺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在周某某受伤后,医疗机构共计为其开具了休息35天的休假证明。根据周某某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某纺织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该纺织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对于除医疗费等以外,就伤残、死亡赔偿金及部分相关费用,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的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能否兼得,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该案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劳动者可以兼得,同时也厘清了二者关系,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力促使企业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分散职业风险,也切实防止侵权第三人由此逃逸法律责任,对于处理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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