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实施缓缴政策 企业“免申即享”纾困稳岗
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广西实施“免申即享”医保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8月至10月,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缓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补缴。
据悉,日前广西印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稳岗。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按照文件要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2023年末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属于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
《通知》要求,此次阶段性缓缴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缓缴政策。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广西阶段性缓缴的执行时间是2023年8月至10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按规定补缴。
《通知》明确,此次阶段性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义务,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彭媛媛 欧韦韦 江燕飞)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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