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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事关阶段性缓缴医保

 字体时间:2023-02-1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 政策解读 -

关于阶段性缓缴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3年7月,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通发〔2023〕47号)(以下简称《通知》)。

01

《通知》制定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7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4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3〕21号),7月14日,江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出台《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3〕43号),明确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3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同时明确,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符合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实施条件。经报市政府同意,实施《通知》相关政策。

02

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是什么?

答: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03

缓缴期限和补缴方式是什么?

答:自2023年7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具体补缴方式为:2023年10月补缴7月缓缴费用,11月补缴8月缓缴费用,12月补缴9月缓缴费用。

参保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

04

享受阶段性缓缴,

单位需要提出申请吗?

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05

实施阶段性缓缴的

中小微企业名单怎么确定?

答: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我市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最新大型企业名单为重要依据,采用排除法确定名单。

06

2023年7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

怎么处理?

答: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7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应缓缴部分的金额,可从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07

缓缴期限内,企业还需要申报

职工医保费信息吗?

答: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08

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

退休、关系转移以及企业注销等情形,

需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本次阶段性缓缴期满一个月内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09

缓缴期间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有影响吗

答: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10

缓缴前已欠费、

暂停正常医保待遇享受的,

缓缴期间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缓缴前已欠费、暂停正常医保待遇享受的,缓缴期间履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义务的,可按规定恢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缓缴期间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的,继续暂停正常医保待遇享受。

来源:南通医疗保障

编辑:彭小燕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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