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于缓缴到期或提前结束阶段性缓缴后3个月内完成。
缓缴到期后,企业须在3个月内(即2023年3月31日前)按照应缴月份先后次序完成补缴。
1、自主汇缴单位:缴存职工或缴存金额有变化的,须在办理变更业务前先完成之前月份的补缴,然后在办理变更业务后继续办理变更当月及之后月份的补缴。具体操作与正常自主汇缴一致,详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须知(自主汇缴)》。
2、委托扣缴单位:缓缴到期或提前结束阶段性缓缴后的下一个委托扣缴日(每月25日)一次性扣缴全部应缴金额。
企业补缴计划与上述委托扣缴补缴规则不一致、或期间涉及企业应缴金额变化的,可在委托扣缴日之前,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暂停委托扣缴,自行按企业补缴计划通过自主汇缴方式办理补缴后,再恢复委托扣缴。
暂停、恢复委托扣缴操作:点击“我要办理”-“委托扣缴协议管理”,可选择“暂停扣款”或“恢复扣款”。
温馨提示:
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期间,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完成补缴。
具体手续为:企业持《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管理中心各业务办事大厅办理,说明补缴需求,凭管理中心出具的汇缴凭证划款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转账摘要栏或用途栏须准确填入缴款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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