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止原因是什么
(1)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经核准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证待遇的,应当从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证待遇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上述法规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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