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达州新报_要闻版】
为了让更多人减少生孩子的后顾之忧,社保也出大招了。
社保支持生育打出“组合拳”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在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冯文猛表示,意见针对不同人群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做实这几类人生育保险的操作路径,朝着应保尽保的状态迈了一大步。17部门出台的相关措施,看似细小,但若全面实施落地,对于老百姓来说意味着真金白银的减负,将提升更多人的保障水平,降低其生育成本,有助于增加其生育意愿。
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国家的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
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2023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但是,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因此,适龄妇女生育期间往往暂时丧失劳动力,面临没有经济来源的痛点。
冯文猛表示,现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越来越多,相当一部分人属于育龄期人员,但是生育保险主要覆盖正规单位正式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适龄妇女生育时,多数只能享受所参加的医疗保险给予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无法享受到生育期的生育津贴等福利。
在冯文猛看来,生育津贴实际上对于适龄妇女生育期间收入有很强的补偿作用,因此,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让灵活就业人员也能领取生育津贴,对她们来说是实质性利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决策也形成一种激励。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国家医保局表示,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
近期,浙江明确,自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时按规定可享受和其他参保职工同等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
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缴职工
医保(含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也有利好。
根据意见要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冯文猛指出,通过动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钱来为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支付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也为这些失业人员减少了看病和生育的后顾之忧。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不少,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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