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水母网
咨询: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到什么时间?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不超过2023年年底;属于22个行业的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参照执行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不超过2023年年底。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3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在2023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具体缓缴行业类型以及政策解答,可以在网上服务系统政策宣传中查看缓缴政策解读。
咨询:企业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复: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咨询:八级工伤职工辞职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复:我市参保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23年烟台市暂定为6699.17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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