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调整方案出炉 高龄倾斜如何调整?
根据《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经辽宁省同意,人社部批准,现就2023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法规范围内的我国成立前参加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我国、省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3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方案〉的通告》(国人部发〔2006〕61号)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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