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苏人社发〔2023〕58号),南京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执行
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
1.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2.参保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3.缓缴期限内,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申请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的月度之外,可继续申请享受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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