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可以重复领取吗?
答:不可以,失业保险金有相应的条件和领取金额领取次数相关法规
领取条件
◆ 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领取金额
◆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600元;
◆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560元。
? 领取几个月?怎么算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 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停止发放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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