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开展按揭贷款信息联网合作。合作银行的借款人因偿还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按揭贷款账号到管理部签署申请书,授权合作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贷款的电子信息,办理提取相关业务。
特别说明:
1)合作银行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生效期内的还款信息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还款本息金额计入可提取额度。
2)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还款凭证,以银行传递的还款信息为准。
3)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之前的还款信息,应提供还款凭证办理提取。
>>>拓展:天津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委托提取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公租房委提协议》)。《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按月根据房租支付及补贴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账户。
办理材料:
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件。
2.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由提取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多名家庭成员可同时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
特别说明:
1)《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提取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2)职工可申请终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4)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5)《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下列情况需注意: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 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 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期限: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 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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