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四条相关法规,太原市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相关法规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汇缴申请条件
单位自办理单位及职工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需到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住房汇缴业务。
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条件
补缴分为正常补缴和差额补缴。
(一)正常补缴指个人因故中断公积金汇缴一段时间后,单位为恢复该职工的正常汇缴而进行的对该时段的集中补缴。在正常补缴业务中,月补缴额应当等于该职工的月缴存额。单位整体欠缴后恢复正常汇缴,不采用该种补缴方式,仍按正常汇缴处理。
(二)差额补缴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所做的超出原汇缴金额的差额部分的补缴。
(三)正常汇缴和补缴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补缴年度的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调整申请条件
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缴存的连续性,需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通过个人网、手机APP或向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申请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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