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生育津贴;
(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在90天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
(5)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工资。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护理假工资=(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天)×10天。
报销材料
一、女职工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
2.诊断证明书;
3.出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剖腹产的出具病历;
6.领取独生子女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7.生育二胎提供准生证;
8.本人中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报材料:
1.配偶生育后医疗费收据;
2.男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本人中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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