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明确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工伤认定前 单位先垫医疗费
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于日前正式明确: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先行垫付。
近段时间以来,工伤职工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医疗费用增多,为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垫支工伤医疗费用而存在的时间长、负担重等问题,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待遇结算方式。其中,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再由参保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可携带“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即可刷卡结算。同时,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因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先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申请,然后携带“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旧伤复发备案表”到医院即可刷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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