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启动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增发的定期待遇已于11月24日发放至待遇领取人员指定银行账户,新标准从2023年1月起开始实施。
涉及的定期待遇包括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涉及人员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调整后,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生活护理费方面,标准调整为: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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