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有重大调整,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70万元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支持的异地缴存城市如有变化由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并公布。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同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四)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已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六)能够提供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以上(一)、(二)、(五)、(七)项条件,具体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该住房有其他共同产权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该住房产权共有人应同意将贷款房屋进行抵押,并承担担保责任。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区域内,以下统称“本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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