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一、镇乡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
1.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减起付线后按90%报销;
2.超过法定 住院医疗费用按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报销;
3.同一病人年度内在镇乡卫生院住院不得超过5次。因病确需超过5次住院的,按县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报销。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进行报销。
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1.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下段,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45%,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50%,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55%;
3.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55%,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60%;
3.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的费用,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中西结合医院和医专附属医院补偿比例为60%,其他市级定点医院为65%;
4.40000元以上的,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比例统一为65%。
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按省卫计委法定 的标准执行。
五、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
新农合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1.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
3.市医院起付标准
①。市中心医院、市一人民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医专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
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脑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起付线为800元;
③。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医院、耳鼻喉专科医院、妇产医院、骨科医院起付线为600元。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省卫计委法定 的标准执行;
5.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800元。
注意事项:参合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按法定 扣除起付线,再次住院减半扣除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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